本网记者李吉斌
在广东省佛山市接连被两辆车碾过的两岁女童小悦悦终因伤势严重,于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10月13日下午,小悦悦被车碾过后,十余名路人均未施以援手。最后,在一名捡破烂的阿婆帮助下,血肉模糊的小悦悦才得到救助。而更让人感到悲凉的是,阿婆的救人之举,却被有些人说成“想出名、炒作”。
无独有偶。2006年,上海市发生了“彭宇案”;2009年天津市发生了“许云鹤案”;2011年,江苏省南通市殷红彬搀扶路人被诬肇事(后凭车上监控录像证明清白)……
上述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在做好事的时候,心里多了一份纠结,也引发了如何保护无偿施救者的讨论。小悦悦事件将这一讨论推向高潮,人们谴责冷漠者的良知、讨伐诬告者的无德,同时也呼吁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无偿施救者。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
现有法律已能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基本可以保护无偿施救者。”刘智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民法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在无偿施救者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形下,其因救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被救助者偿还。”刘智慧举例说。
“针对被救助者‘反咬一口’的情形,现行法律也有相关救济机制。”刘智慧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被救助者主张救助者侵权,那就应当由其进行举证符合侵权的构成。比如,如果被救助者认为损害结果是因施救者造成的,那就必须提出施救者造成损害的证据,否则这一主张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救助者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专门立法还须谨慎
据了解,许多国家都有专门保护无偿施救者的法律,美国“仁慈的撒玛利亚”法律原则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或者《仁慈的撒玛利亚法》);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倍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我认为现在还没有必要专门针对保护无偿施救者进行立法。”刘智慧对立法保护无偿施救者持谨慎态度。
刘智慧认为,报道中所说的事件毕竟还只是个例,在我国,勇于帮扶、积极对他人实施救助的还是大多数,就整个社会风气来看,还没有碰到对遇难者无人敢帮扶的程度,被救助者在大多数时候也是怀着感恩的心态来对待施救者的。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无偿施救者已有相关救济机制。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立法需要进行一定的抽象和类型化,立法需要成本,目前没有必要专门去立一个法来规定这类义务关系。中国目前的状况不是无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对现有法律的正确执行。”刘智慧说。
据了解,虽然“彭宇案”、“许云鹤案”让不少人对帮扶他人心存芥蒂,但社会上仍涌现出一批平凡的“温暖人物”,如“最美妈妈”吴菊萍勇救高空下坠的女童导致手臂骨折、“最美奶奶”柴小女奋力救起落水孩子而不幸牺牲、“送水哥”3年坚持给农民工免费送水等等。
适用法律应有倾斜
谈到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无偿施救者时,刘智慧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考虑更多的因素,要进一步加强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甚至可以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无偿施救者予以适当倾斜。比如,在无偿施救的情形下,可以坚持“原告证据不足,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样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这样的倾斜可以起到在鼓励无偿施救的同时,也可遏制“反咬一口”的反道德行为。
“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可以总结经验,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刘智慧补充说。
此外,对诬告者是否可以进行一定的惩戒,刘智慧持肯定的观点。“诬告可能有种种意图,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或者报复陷害罪等罪名的构成,由刑法予以制裁。如果不构成犯罪,符合民法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而被诬告者欲主张权利的,可以要求被援助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刘智慧说。
刘智慧指出,诬告者对败诉后果的承担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惩罚。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再作专门规定,而应交由道德调整。
“目前社会舆论对‘碰瓷’者的谴责本身已经说明我们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还是正义的。”刘智慧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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