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父母共生育了我们兄妹五个,我们父母特别喜欢我家的老三,尽管老三总是小祸不断,但是我父母还将他们居住的产权房改为老三的名字,并言明由老三来照顾父母的生活。
我现在要问的是,从我父母言明他们的生活由老三来照顾后,我们就可以一直不照顾他们的起居生活,甚至包括将来的养老送终吗?还有父母将居住房过户给老三要经过我们同意吗?该房以前是租赁房,父母单位分配时,我们都是住在一起的,我们成家后陆续迁出。父母公转私房购下,按理我们也是原始的受配人,至少是有居住权的,而且我们为了照顾父母也经常回去居住的。
何先生何先生:
来信收悉。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两个问题:
一、你父母现居住的公转私产权房,你们作为子女应当有居住权,故父母转让或赠送,是否要得到你们的同意?
二、你父母已经言明,房子给老三,生活由其照顾,你们如放弃上述的“居住权”,是否可以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老三得了房产,就应当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
现回答如下:首先,我们要知道,这套房子是由国家分配给你父母居住的,由于你们是家属,故在租赁户主允许下可以居住。当然,当时你们年幼也是国家照顾的对象。你们成年以后,再不需要父母照顾,你们离开了。由你们的父母根据国家的政策,将该房屋买下,产权归你们的父母,从而成为你们父母的私有财产。由于该财产系你们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有处置权。所以你们的父母将房屋过户给老三,这是合法的。
其次,你们回家居住是由于父母的同意,但不是你们拥有居住权。你们的居住权在你们的户籍迁走的那天起已经丧失。否则,你父母在订立公租出售合同时,应当经过你们的同意。(当然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居住权不应当丧失的情形)。现在无须你们同意的情况下,购下该房,证明你们不是同住人。
最后,你父母虽然说过房屋给你家的老三,他们的生活由其照顾的话,但这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免除”的法律原则,若父母要求子女照顾时,子女必须照顾,不能免除责任。就犹如你们幼小时,父母不可以不照顾你们是一样的道理。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一个优良的传统,这是我国法律要求每一个公民恪守的,鉴于篇幅关系,本人无法展开述说,如还有不详之处,敬请垂临本所,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张建伟)
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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