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守迎
执业单位: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199810683212
电话: 13953932553
邮箱:523093240@.qq.com
地 址: 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网 址:www.linyilvshi.com.cn |
|
|
|
|
|
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区别 |
|
发布时间:2016-01-08 13:53:41 阅读:535 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此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活动,有着一般辩护人不具有的办案经验和应变能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