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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守迎
执业单位: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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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未经公示 不能作为解雇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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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8 15:43:18 阅读:1116 次 |
小刘在沈阳浑南某公司上班,一日因琐事与同事杜某发生争吵,围观工友纷纷劝架。双方撕扯时,小刘将杜某打倒在地,但未造成伤害。第二天,公司做出了开除小刘的决定。理由是:小刘打了同事,造成其他工友围观,影响生产秩序,根据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小刘表示很委屈:“我并不知道公司的上述规定,公司这样开除我合理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齐睿龙律师,齐律师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4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度;三是规章制度必须已经公示或者已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该公司解除与小刘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其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但没有向小刘等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故该规章制度对小刘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其提前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明显不合理,小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原嘉唯)
来源: 辽宁职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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