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守迎
执业单位: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199810683212
电话: 13953932553  
邮箱:523093240@.qq.com
地 址: 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网 址:www.linyilvshi.com.cn
信息浏览

业余兼职企业不可随意开除
发布时间:2016-01-18 15:40:34 阅读:513 次

因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山东打工者张某被公司开除。张某不服,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近日,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某于1982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高唐县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工种为电工。2008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15年7月,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张某的月工资被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

  为照顾家庭生活需要,经熟人介绍,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事业单位做兼职电工,月工资800元。当公司领导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对员工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马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利。第一,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近日,当地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只要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记者,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作之外的时间属于劳动者个人支配时间,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权约束。 (记者杨召奎)

 

来源: 中工网 

 
 
网站首页 | 事务所简介| 律师简介|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在线交流| 联系我们| 案例介绍
版权所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技术支持:潍坊点睛
联系人:张守迎律师 手机: 13953932553  备案号:鲁ICP备180253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