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薇薇:我是一家服饰公司业务部的行政人员,刚入职8个月,公司跟我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岗位职责是部门内勤,因部门的业务员每天都在外面跑业务,所以我的主要工作是联系业务员,为他们做好后勤服务。
今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大家开完部门会都陆续走了。这时有个客户找上门来要求发货,负责该客户的业务员陈兵已离开公司,他打电话让我帮着发货给客户。因为我手头有很多工作,替他帮客户发货时比较着急,事后得知发错了一批,使单位损失1.2万元。为此,公司将我辞退,并让我赔偿这1.2万元损失。根据公司规定,给客户发货是业务员的本职工作,陈兵为此被扣500元奖金,而我却被辞退还要赔偿损失,我觉得不公平。请问:依据法律,我被辞退还需赔偿1.2万元损失吗?
杨雪峰:您好,您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需要对你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能够证明损失确因你重大过失造成的,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首先,若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费用为准,但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其次,单位如果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通过,且已向劳动者本人告知或者公示,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将该规章制度作为处理的依据,但单位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王香阑)
来源: 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