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守迎
执业单位: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199810683212
电话: 13953932553  
邮箱:523093240@.qq.com
地 址: 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网 址:www.linyilvshi.com.cn
信息浏览

公房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16-01-18 15:20:21 阅读:531 次

2005年,因为房屋拆迁,房管局给我父亲补偿了一套公房(仅拥有使用权)。我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户口也在一起。去年父亲病重,弟弟张斌要求回家照顾他,一家人搬到公房和父亲居住,我则搬出去在外租房住。今年年初,父亲去世了,我要求搬回去住,但弟弟认为公房是父亲的遗产,他也有权继承,不肯腾退房屋。请问公房应该如何继承?

 

律师回复:

 

公房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居住人一般只拥有使用权。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其继承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公房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公房的原有承租人死亡之后,他的使用权不复存在,但是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提条件是他拥有该公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应当协商确定最终的承租人。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诉讼等。

 

你和父亲在一起生活超过两年,且拥有这套公房所在地的户口,又没有其他住房,具备继续承租父亲公房的权利。你弟弟张斌和父亲共同居住的时间不到两年,不能成为共同承租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腾退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亲属如果要继续使用该房屋,需要和房管局(或其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才能继续居住使用。对房管局按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的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按法律规定或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文/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网站首页 | 事务所简介| 律师简介|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在线交流| 联系我们| 案例介绍
版权所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技术支持:潍坊点睛
联系人:张守迎律师 手机: 13953932553  备案号:鲁ICP备180253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