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王宽是再婚,因为财产等家庭问题,双方感情恶化,已经分居6年。我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患有疾病需长期治疗,而王宽每月有近2000元的收入。我认为他应该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每月支付我一定的生活费。请问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此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扶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即经济上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尤其在一方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以夫妻感情的好坏为前提,而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属于民法中的强制性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虽然与丈夫分居多年,但因为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所以你们依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当然,夫妻间履行扶养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是一方需要扶养,在法律上专指不能维持生活又无谋生能力;其次是另一方有扶养能力,一般指经济条件。综合你们的情况看,你没有经济来源且患有疾病,谋生能力比较差,而你丈夫有固定收入,可以认为你具备被扶养的条件。
夫妻扶养的方式,有迎养和按期给养两种。迎养是指夫妻一方将另一方接来同吃、同住,双方共同生活;按期给养是指夫妻一方定期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满足对方生活的需要。你和丈夫分居长达6年,用迎养的方式可能会增加夫妻矛盾,所以更适合用按期给养的形式。
从审判实践看,夫妻间扶养的程度应综合两个人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你作为被扶养人,不能不切实际地索取,应当以维持正常生活为限度。在有谋生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起一定的劳动义务;你丈夫作为扶养义务人,应考虑他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支付的金钱或物品。
文/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