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守迎
执业单位: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199810683212
电话: 13953932553  
邮箱:523093240@.qq.com
地 址: 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网 址:www.linyilvshi.com.cn
信息浏览

自首途中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16-01-18 15:15:48 阅读:513 次

“喝的是什么酒?喝了多少?”
“是白酒,大概喝了三四两。”

  ……

  “你带着内弟、朋友一起,准备到哪去?”

  “我准备回案发现场投案。

  “你们3个人带手机了,为何不打电话报警投案?”

  “我想到案发现场。”

  “你是怎么归案的?”

  “我沿徽州大道行驶快到南二环时,一辆警车拦住了我……”

  这是9月7日合肥“宁国路醉驾案”庭审现场公诉人与被告人马海涛的部分对话。此对话关系到被告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自首等焦点问题,甚至关系到被告人马海涛的“生”与“死”。

  合肥“宁国路醉驾案”因在闹市区造成两人死亡,没有施救,其中一名被害人在马海涛继续驾车逃逸时被拖行约380米,从车底部脱落并被该车再次碾轧,而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晚,马海涛在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表姐家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有安全隐患(右前灯发光不合格)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宁国路菲芘酒吧饮酒。6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马海涛离开菲芘酒吧,在明知酒后驾车危险的情况下,再次驾车驶上人车流量较大的宁国路。6月8日凌晨1时40分许,马海涛沿宁国路由北向南行至阿胖龙虾饭店门前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陶某、陈某。陶某受伤倒地,陈某被卷入车底。马海涛未停车抢救伤者,继续驾车拖带陈某向南逃逸,行驶约380米至e品车行商店门前时,陈某从车底部脱落并被该车再次碾轧。陶某、陈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马海涛于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海涛被抓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9.10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海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位死者家人提出了126万余元的赔偿,其中,陈的家人要求赔偿61万余元,陶的家人要求赔偿65万余元。

  庭审主要围绕马海涛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自首、两名被害人有无过错三大焦点进行。

  案发后,马海涛于6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但在9月7日开庭时,检察机关以马海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何罪名会有转变?检方认为,罪名的改变是个程序问题,到底用何罪起诉,应以公诉为准。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海涛在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在人流、车流较大的道路,撞倒两被害人后,未停车抢救,不计后果拖拽被害人逃逸,导致两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存在“放任自由的间接故意”,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

  法庭上,马海涛声称当时不知道车下有人,但事发时他驾驶的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已经撞坏,且无法看清前方道路。马海涛的辩护律师认为,马海涛没有想危害社会、报复社会的主观恶意,公诉机关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马海涛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马海涛没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本案中,车辆隐患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由于前方有车辆阻挡视线,导致马海涛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死者,导致惨案发生,这是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实社会不满,在拘捕或逃逸过程中,对人群继续进行伤害。本案没有这样的特征”。

  围绕马海涛是否构成自首,控辩双方展开了激辩。

  “在朋友的劝说下,马海涛开车返回现场,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马海涛的辩护律师称,案发3小时后马海涛被警方拦截,那是马海涛在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获的,应构成自首,应减轻处罚。

  “马海涛的朋友与其妻弟的证言证实,马海涛回家后,他们一起坐在车子里,马海涛坐在驾驶座上,当时他们给马海涛分析了车子被撞的情况,认为肯定撞得不轻,于是劝马海涛想一想去自首。马海涛当时的反应是低着头,抽着烟,沉默了好久,发动了车子,这个动作明显是去自首的,所以可以断定当时马海涛的确具有自首的情节。”马海涛的辩护律师说。

  公诉人及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都不认可马海涛的自首行为。公诉人认为,投案自首是到司法机关,而不是到案发现场,马海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你们3人当时都带了手机,为什么不打110报警,而是返回现场?4点半距离事故发生时已经3个小时,你们认为交警还在现场吗?”受害人陈某的代理律师还大胆推测:马海涛驾车返回并不是要投案自首,而是回去观察后确定是否继续逃逸!

  马海涛的辩护律师还认为,马海涛驾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两名被害人当晚喝酒后横穿马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人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被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这是一起混合过错事故。

  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马海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名死者无责。公诉人也认为两名死者没有任何责任。

  经过举证辩论后,公诉人建议对马海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建议,得到两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认可。

  “我一直很自责、很内疚,我对不起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我毁了两个家庭。假如有机会,我愿意为死者家属做牛做马,弥补自己的错误。我不奢望他们的宽恕,但我会努力赔偿他们,能让他们感到宽慰……”马海涛说。

  据了解,在庭审前,马海涛的家人卖房为其筹集了20万元赔偿款,上交公安机关及法庭。马海涛的辩护律师认为,马海涛有自首情节,其和爱人只有一套按揭的房子,家人尽最大努力来赔偿,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网合肥9月8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 

 
 
网站首页 | 事务所简介| 律师简介|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在线交流| 联系我们| 案例介绍
版权所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临沂北城新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处府佑大厦7楼  技术支持:潍坊点睛
联系人:张守迎律师 手机: 13953932553  备案号:鲁ICP备180253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