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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成虚假诉讼重灾区 当事双方“配合默契”死不承认法院取证固证都难
发布时间:2016-01-18 15:15:29 阅读:5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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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袁定波

  拿着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本应理直气壮,但面对法官的询问,却躲躲闪闪,前言不搭后语。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发现疑点后,及时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要账人非但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自已反而先进了监狱。近日,安吉法院就该院首例虚假诉讼案作出宣判。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进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吴萍有期徒刑1年。

  据统计,2010年浙江省法院系统依法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37件110人。其中,刑事制裁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人。

  假借条类虚假诉讼高发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高发区,因为借条最容易伪造,当事人与他人通谋后即可完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聂纵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孙维贤的公司在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经金华中院、杭州中院审判进入执行程序的款项近亿元。为转移公司资产,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孙维贤与其父亲合谋,伪造他向其父任法定代表人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借款2200余万元的借条。随后,他父亲依据该欠条向法院起诉。

  聂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事人容易在上述案件中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第三人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确认债权债务,以对抗其他第三人的真实债权。

  制裁缺乏统一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影响很恶劣,有些案件甚至诉讼代理人都会参与进来。”聂纵表示,诉讼打假难点主要还是取证、固定证据。因为虚假诉讼中当事双方很默契,如果双方死不承认,执行法官往往很难下手。

  在聂纵看来,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制裁虚假诉讼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申诉的可能。能否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黑名单”曝光诉讼造假

  聂纵认为,反规避执行有必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在社会诚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之前,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作风险提示。

  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该类案件,还可以在今后该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有过虚假诉讼的失信记录将上“黑名单”保留几年,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反规避执行需公检法合力

  “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对虚假诉讼取证、固定证据缺乏必要手段,而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聂纵认为,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因此,在修改有关刑事法律之前,有必要从司法层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甚至作出统一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去年7月7日,浙江省高院和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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